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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次数:15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考核全过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全过

 

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2016年6月17日

附 件

 

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

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等立项管理环节,项目实施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统计调查、跟踪服务等过程管理环节,结项总结和结项验收等结项管理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主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与专利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实施。知识产权项目以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为主,竞争性立项项目等为辅,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一)省知识产权局;

(二)项目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者(申请者)。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一)立项阶段。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全省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编制下达知识产权项目;需要签订合同的,组织项目合同的签订。

(二)过程管理阶段。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全省知识产权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的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监督。

(三)结项阶段。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全省知识产权项目的结项工作;组织收集、汇总和整理项目结项相关材料;开展知识产权项目的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协调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立项阶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知识产权项目的申请工作;具体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者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申报材料,并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

(二)过程管理阶段。协助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项目的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组织相关报表报告等上报;根据各类项目要求对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等进行指导监督。

(三)结项阶段。协助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项目的结项工作;组织结项材料上报;参与并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知识产权项目的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知识产权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者)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上报知识产权项目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写。

(二)项目立项后,根据知识产权项目需要,签订相关合同,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上报报表、报告和总结,完成项目结项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四)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五)客观、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全过程管理中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报省财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和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参照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制定下发具体的考核标准,组织考核,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外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通知发布。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主体资质及申报材料要求等,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从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申报主体有充足时间准备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者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统一报省知识产权局。中央驻豫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立项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立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专家评审环节必要时安排申请单位公开答辩。属多部门联合发文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在省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后,安排部门会商程序确定承担单位或地区。规范项目立项管理,除确有保密要求的项目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四)合同签订。根据项目具体绩效要求,需签订合同的,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预期达到的目标和相关考核验收办法、资金支付方式、资金使用方向和绩效指标、违约责任等,双方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

(一)管理对象及方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项目类别和实施年限,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并做好统计调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将项目实施监督与资金使用监督相结合,针对不同知识产权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巡检或抽查。

(二)检查评估。

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对照项目相关规定,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进展顺利,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检查评估为合格;出现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或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或未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等情况,检查评估为不合格;出现检查评估不合格,整改期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等,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等情况,可终止实施。

(三)结果处理

检查评估结论为合格的,省知识产权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省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后,重新提交检查评估申请。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结项管理。

(一)结项方式。

结项方式包括结项总结和结项验收。结项总结一般以审查书面材料方式形成结项意见。结项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对照项目结项材料,通过答辩、质询、讨论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二)结项组织。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结项工作,确定合理的结项方式。需要总结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结项材料,按要求完成项目结项相关工作。

(三)结项结论。

结项结论分为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完成项目任务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结项结论判定为合格;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等不完整的,或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结项的,判定为暂缓结项;总体上完成项目任务及指标不到80%,或提供虚假验收文件资料及数据,或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处理。

结项结论为合格的,省知识产权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结项结论为暂缓结项或不合格的,省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者发出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完毕的,项目承担者应重新提交结项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结项申请又未提交延期结项申请且时间超过半年的,项目按“终止”处理。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立项管理机制。

(一)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省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征求企事业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申报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制度。通过“河南省知识产权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网上评审;对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及经费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提高项目管理全过程的透明度。

(三)内部控制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请者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申请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公布项目审批流程逐步实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电话评审等科学的评审方式,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四)专家选用、评审及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由知识产权、科技、经济、金融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专家选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管理实行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建立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必须留存专家评审名单和签字备查,专家承担评审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相关项目预算编制及评估工作机制。各申请单位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并对合作单位资质、拟外拨资金及仪器设备购置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十一条 过程管理机制。

(一)检查评估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重点对财政支持经费额度较大或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

(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报告,作为项目中期监督检查和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知识产权局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结项管理机制。需要总结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者要按时提出结项申请,按照要求准备结项材料,完成结项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激励约束机制。对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表现落后或有违规行为的予以严格限制。

第二十四条 经费巡检制度。对上一年度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开展经费巡视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相关单位申立项目的依据,对存在问题且未给予改正的单位,不再新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公示公开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等信息,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建立财政资金负面清单制度,对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列入财政资金负面清单,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财政资金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办法职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和程序》(豫知〔2014〕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