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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次数: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乡市科学技术奖。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市长创新奖;
  (二)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优秀专利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长创新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市长创新奖经评审择优产生。
  (一)在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高端技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推动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农作物的遗传改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农业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广及农业新技术推广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长创新奖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3个。如没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空缺。
 第七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经评审择优产生。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奖人数每年不超过2人。如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含科普项目)、软科学研究、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中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四)在管理科学、系统科学等软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六)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实现了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了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技术创新,激发产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业态模式,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六)项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授奖项目数,不得超过申报数量的60%。
第九条  优秀专利贡献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内专利。参评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是在新乡市注册或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专利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本市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优秀专利贡献奖在下列条件下经评审择优产生:
  (一)与国内外现有专利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创新水平和显著的进步;
(二)其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在本产业中处于领先,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三)参评专利已在本市实施产业化,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重点发展技术领域与我市建设、管理需求紧密结合,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
  (五)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优秀专利贡献奖每年评选10个,其中金奖2个,优秀奖8个。金奖须是发明专利;优秀奖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专利,可以空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创新奖、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优秀专利贡献奖分为金奖与优秀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市长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优秀专利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市长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专利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十分之一;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驻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四)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市直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市长创新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的;
  (二)存在偷税漏税、拖欠工资、逃避债务、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四)已荣获市长创新奖的,次年不得再次推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重大贡献奖:
  (一)有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优秀专利贡献奖:
  (一)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再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同一个项目当年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单位、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单位、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并提交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各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选结果由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为15日。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凡属涉及项目研究人员、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报请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长创新奖每个获奖单位奖金为50万元,用于开展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位获奖人奖金为25万元,其中10万元属奖励个人,1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为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为1万元。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优秀专利贡献奖金奖每项奖金10万元,优秀奖中发明专利每项奖金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金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金2万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70%的奖励,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评审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新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励办法》(新政〔2006〕34号)、2010年8月19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新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