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自主创新产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自主创新产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对经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的有形产品,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新产品产业化开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补助方式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有形产品,并达到技术、市场规模等相关要求,通过论证审查后,择优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项目重点支持范围: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大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
第五条 项目支持的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报的产品有国家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申报的产品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2.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并在国内市场上率先应用,或产品替代进口;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
3.申报的产品应是近3年内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且权益明晰。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4.产品已完成研发并批量投放市场。
5.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上年度该产品的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6.申报产品尚未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予支持:
1.常规烟、酒类产品及其生产中相关助剂和辅料等。
2.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3.传统手工艺品。
4.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5.高能耗、高排放、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新乡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
3.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
4.企业应当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5.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项目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所需附件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要求统一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联合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论证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建议立项”的项目,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项目计划,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科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科技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持续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七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立项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立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乡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