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河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体政〔2017〕15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的管理,保证省体育局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河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豫体政〔2015〕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7日
河南省体育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课题经费,保证我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体育局体育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豫体政〔2008〕18号)以及省体育局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开支、合理使用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要有利于科研课题的正常开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体育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省体育系统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课题经费包括委托项目科研经费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条 科研课题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报告:仪器设备费;实验费;国内差旅费(不含飞机票);图书资料;印刷费;版面费;国内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以课题研究为目的的合理支出。
第五条 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行政办公设备、生活用品等费用;国外会议费、差旅费;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差旅费、会务费;其他非以课题研究为目的的支出。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第七条 科研课题经费属于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政策法规科技处负责对局体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经济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八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课题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课题主持人应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经费结算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课题项目结项后,按照结项评审结果,对获得一、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相应金额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 课题评审结果公布后,由课题主持人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开支的财务票据、发票,经政策法规科技处和经济管理处审查核准后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得超出经费总额,超出部分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技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中,因故需变更课题主持人的,必须由原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策法规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由新更换的课题主持人负责经费的支配。
如课题组成员需要变更的,需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策法规科技处审核批准,不再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不得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